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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与民法典的实施--湛江碧海银沙网(3)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银沙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3
摘要:二、以民法典为参照,促进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检察要增强穿透式监督理念,在

二、以民法典为参照,促进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检察要增强穿透式监督理念,在依法监督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同时,注意透过对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对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比如,在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监督案件时,要落实民法典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要求,注意审查行为权限和依据、采取的方式是否合法适当,等等。同时,要加强类案监督,总结推广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甘肃等地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经验做法,针对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通报,促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遵循民法典精神,深入推进与民事争议交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两个目标的结合点和落脚点,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人民满意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落到实处的生动司法实践。检察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综合运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基本原理,妥善做好民行交叉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就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时,就要认识到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在充分调查核实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以民法典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为指引,运用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争议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

借力民法典

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新动能

 “四大检察”与民法典的实施--湛江碧海银沙网

胡卫列

检察公益诉讼,是有效发挥司法维护公共利益效能的重要制度设计,民法典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直接调整保护的利益领域并不相同,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立法规定中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与民法典之间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全文1260条,有11个条款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具体有三类不同的文字表述,一是“公共利益”,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些条款从公共利益保护的视角进行具体分析,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性条款,即赋权可积极作为某些行为,以增进、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直接使用“公共利益”表述的,多是这种类型。另一类是消极性条款,将公共利益作为限缩个人行为、延后个体利益的理由或条件。把公共利益作为民事主体行为的边界,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逾越边界将遭受否定性评价,侵害英烈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民事责任;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处理。

公益诉讼检察和编纂民法典的制度价值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一方面,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立法目的不同,民法典的既有规范并不一定能够直接适用于公益诉讼,更远远无法满足公益诉讼对实体法律规范的需求;但民法典又为平衡协调私权利与公共利益提供了解决思路,预留了制度空间,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具体的单行法律、法规获得明确、完备的实体法依据。另一方面,二者在利益保护领域上具有互补性,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蕴含、转化和衔接的关系,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很难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承担截然区分;二者也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都致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致力于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二、运用好民法典规范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等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民法典“绿色原则”确立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价值基础。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对于理解、适用和补足具体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总领意义,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使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了法定的价值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助力落实中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最大、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具有并发挥了重点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和损害后果严重性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确定修复和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赔偿范围增加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提供了规则依据。

责任编辑:银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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