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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既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信和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的体现公共利益的案例,也包括体现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民事检察监督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间的和谐平衡、法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等检察理念的案例,均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出对民商事类案的法律适用指引。民法典蕴涵的理念包括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等理念。民事检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之一,其实施精准监督引领、弘扬的价值导向与民法典蕴涵的法律精神高度契合,我们要以精准监督为指引,在检察实践中通过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贯彻好、宣传好民法典。 “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这旨在表达精准监督就是要符合并体现民事检察活动规律。什么是类案?民法典七编中,除总则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六编就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进行的分类,各分编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民事检察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数量排名顺序大致为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上述类型案件占全部收案数的50%以上。从法理上分类,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属于传统民法范畴;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属经济法范畴;劳动合同属社会法范畴;土地出让合同介乎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之间;知识产权属于准物权。像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同属借款合同,但分属于不同法域,特点、规律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民间借贷属民法范畴,而金融借款是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借款,受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管法等法律规制,央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调控,属经济法范畴。综上,尊重分属于不同法域的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类监督指导,符合经济社会活动规律,符合民事审判和民事检察活动规律。学好民法典有助于对民事检察案件进行精准分类,有助于对民事检察类案实施精准监督。 “对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其他个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即在精准监督语境下,区分抗诉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这在事实上限缩并规制了检察官行使裁量权,有利于检察权集中统一行使,有利于统一监督标准,有利于实施以点带面放大监督效果的重点监督。司法权本质是判断权,法官、检察官行使判断权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民事审判权中的自由裁量权源于法律冲突的选择、法律漏洞的填补、经济社会生活本身的不确定性等;像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解除、中止、撤销等情形,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原则、法理、判例或裁判先例、生活经验、乡规民约、善良风俗等创设规则后作出裁判。自由裁量权是民事审判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使裁量权应当受到规制,保障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执法尺度与裁判标准大体相当,即“同案同判”,应当避免“同案异判”“异案同判”等裁量权行使失当的情形,这是长期以来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规制法官裁量权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也是检察监督关注的重点领域。目前,针对民商事案件裁量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最高法采取了类案强制检索;制订“九商会纪要”等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主办法官联席会议案规则等措施。上述措施对统一法律适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未从根本解决问题。“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规则、好意同乘、私力救济原则、制止高空抛物、细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等新规定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必将进一步限缩规制裁量权行使,并对引领新风尚、统一司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昭示了民法典所蕴含的具有“司法理念、政策导向、引领价值”等公共利益属性的价值取向,而民法典则为推进精准监督提供了最重要的实体法支撑,二者融合必将赋予精准监督以新的内涵,不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向深向实发展。 以民法典为参照做实行政检察
张相军 民法典的诞生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张军检察长要求,“检察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以民法典为参照,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广大行政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全面学习掌握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尤其是重点学习掌握与行政检察密切相关的涉及行政登记、征收征用、个人信息保护、履行法定职责等法律规范,坚持把民法典贯穿到各项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妥善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检察能力和水平。 一、回应民法典要求,推动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民法典等私法与行政法等公法一起,共同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公私法规范共同治理的意义愈加突显。2019年,最高检党组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确立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牛鼻子”,以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的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格局。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立足这一工作格局,用实实在在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回应民法典对权利保护的新要求。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规定,有的是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调查中新增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职的法律基础。在由此引发的公安机关履职之诉的监督中,就要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接警后,是否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对于没有完全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督促。有的是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如民法典第1025条新增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负有行政处罚职责,侵权人还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其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关系问题,即在侵权人未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公安机关能否作出处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基础等等,都是行政检察监督中需要予以关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