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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璐瑶 9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即日起,废止下列两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9月28日,广东省政府将此前拟定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