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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智慧铸就绿色民法典(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吕忠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3
摘要: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既坚持传统民法典秉持的“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原则,又吸纳中国古代“成己成物”伦理,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也是人民健康”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建立“物权公益”“物权正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既坚持传统民法典秉持的“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原则,又吸纳中国古代“成己成物”伦理,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也是人民健康”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建立“物权公益”“物权正义”制度。从私益和公益两个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环境福祉。比如,在环境私益保障方面,对人民生活中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质排放等常见生活性环境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保护美好生活环境的底线。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环境公益保障建立反向激励机制。

民法典合同编在坚持合同自治原则的同时,借鉴吸收中国古代“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法律思想,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在原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对经济活动提出绿色要求。比如,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明确规定为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将绿色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还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和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包装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坚持传统民法“自己责任”“私权救济”原则的同时,借鉴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思维,按照“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公法义务,私法操作”机制,为民法典与专门环境立法的沟通与协调预留了广阔空间。比如,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增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的规定,首次为我国的“绿色诉讼”提供完整的请求权依据,解决因先有环境立法后有民事立法、有司法实践无法律依据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实体法基础。

责任编辑: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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