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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能提交讨论

来源:金羊网 作者:薛江华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22
摘要:草案将在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广东出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不能提交讨论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报道:近日,广东省司法厅起草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草案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草案将在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草案明确了决策主体范围。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五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受到本规定的约束,分别是:(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草案明确了决策的基本原则,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其中,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草案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草案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草案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

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草案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责任编辑:薛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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